關于市場監管總局解答檢驗檢測相關問題的匯總!
2024-05-29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就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檢驗檢測的相關問題,給予了答復。
01 資質認定標志?
網友提問:
你好,請問最新163號令中,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檢測報告能否為電子報告?還是一定要紙質?這個資質認定標志能否為電腦生產的電子印章?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電子報告及印章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同時,對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應當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02 關于新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三)的疑問
網友提問:
總局認監司領導您好,新版《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虛假檢驗檢測報告進行了界定。其中對于第(三)款:“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我司存在如下疑問:①如何理解條款中“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標準中所有項目是否都為應當檢驗檢測項目?②如果委托單位要求,僅就標準中某些項目進行檢測并出具報告,那么該報告是否屬于虛假報告?請予答復!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與委托人可以對不涉及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約定。”
03 依據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能否暫停我資質或業務?
網友提問:
你好,請問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能否暫停機構的資質或不得出具檢驗檢測結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沒有具體規定。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責令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檢驗檢測機構限期改正。
同時,為防范風險、防止危害擴大,可以教育、提醒檢驗檢測機構在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尚未改正前,在對應范圍或領域內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報告。
04 163號令修改后的解釋?
網友提問: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163號令的修改,第四條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該條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否適用?是否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后不不需要再進行CMA的認證?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屬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對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另有規定的情形。依據“放管服”改革“減少對同一主體實施重復評價”的原則,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無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依照相關規定進行。
05 監督管理辦法?
網友提問:
①《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是否作為新申請資質認定的依據。
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做了修改,《RB/T214-201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的依據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現在進行資質認定評審是否還依據RB/T214-2017標準。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①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以下統稱檢驗檢測報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有關問題請參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②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技術評審應當依據評審準則。
06 第三方檢測,需要向被檢測方提供哪些證件?
網友提問: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你好,留言收到。關于檢驗檢測機構人員的問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或者授權簽字人的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問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07 關于總局39號令相關規定的咨詢?
網友提問:
您好:總局第39號令《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于6月1日施行,該《辦法》第26條規定,違反第13、14條規定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請問:違反本《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行為,是應該按照《計量法實施細則》給予處罰,還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3萬元處罰?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留言所咨詢事項,《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已作出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08 如何理解39號令中第十三條(三)中"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網友提問:
想了解“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具體含義是什么?比如強制性標準“GB 11607”中指定的檢測方法是“GB 7475”,但實際用“HJ 700”檢測并進行合格判定,是否屬于“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具體包括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技術性規范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相關規定。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強制性國家標準解釋草案由組織起草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咨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09 CMA標識使用?
網友提問:
①原163號令第二十八條表述“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可以理解的幾個意思,首先應有限定“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范圍內”: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范圍內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報告,應有CMA標識;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范圍內的,向社會出具不具有證明作用的報告,不應有CMA標識;能否有顛倒過來的意思:報告有CMA標識的,就是向社會具有證明作用?還有沒有報告沒有CMA標識的,就是向社會不具有證明作用?
②怎么識別是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
③對第2問題,報告上聲明備注“不具有證明作用”或類似意思文字表述(如僅供雙方參考、質控使用等),是否可行?
④報告在資質范圍內,客戶要求不蓋CMA資質章,報告上也未聲明“不具有證明作用”或類似意思的文字表述,是否就要受到原163號令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處罰?或163號令2021修訂版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處罰?
⑤國認實〔2018〕12號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是不是對原163號令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處罰的規避?
⑥如果第5問是肯定的,那么163號令2021修訂版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處罰,仍沿用了原163號令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處罰,沒有融入國認實〔2018〕12號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的內容,說明該文(國認實〔2018〕12號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不再適用?
①《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第三十五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可以理解為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用于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社會經濟和公益活動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 如何確認報告?
網友提問:
使用已經校準或檢定的儀器設備出具報告,如何確認?依據是什么?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屬于不實報告。檢測機構可以通過外校準,比如儀器、設備由質檢所校準校驗出具報告備查,或者實驗室內部具有該能力的工作人員進行內校準,并按單位規定記錄備查。
11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如何解析?
網友提問: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強調“取得資質認定”如何理解?分包單位,不需要拿到資質,但是我們沒資質才分包的,所以,我們可以分包給自己嗎?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取得資質認定即獲得CMA認證,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現實情況一般為取得CMA認證或CNAS認可等,故《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比原163號令第三十一條 “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放寬了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范圍,只獲得CNAS認可的實驗室等也可以具有分包資格。分包一般指分包給獨立于本單位的法人單位,故不存在分包給自己。
12 外部校準?
網友提問:
外部校準報告回來做確認,確認的話要有技術指標,我們剛飛行檢查,說我們的電子天平確認表沒有技術指標?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外部校準證書驗收,要依據自己的CMA/CNAS資質標準上對儀器的技術要求進行,若無要求再依據儀器說明書。
13 采樣是否可以外包?
網友提問:
采樣這一個環節可以外包嗎?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可以。采樣(抽樣)分包需要符合39號令第十條相關規定。對于屬于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抽檢,比如食品,在執行時還需要符合15號令或食用農產品抽檢相關規定,特別是抽樣單的填寫一定要嚴格按照法規執行。
14 數據結果缺失判定?
網友提問:
檢驗檢測報告將數據的單位g編制成mg,是否屬于“數據結果失實”的情形?檢測機構在出報告時,數據需要按換算公式換算后出,未進行換算,直接出了,算報告錯誤嗎?還可以補正報告嗎?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四種不實報告情形之一的并且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的屬于不實報告。要看是否滿足以上要素,對于錯誤的報告,如傷害當事人合法權利等,我個人看法是需要補正,不能傷害當事人合法權利。
15 如何理解“改變其原有狀態”?
網友提問:
改變其原有狀態是啥意思?檢測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第4款?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對于法規理解要充分明白“或者”在其中的法律定義,該條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與調換檢驗檢測樣品都是對“樣品”進行的不符合標準的操作;比如標準中要求進“原樣”進行檢測,而一些機構“兌水進樣”(兌水進樣不是指為保護儀器設備按比例稀釋)。
網友提問:
如何理解在39號令中第十四條(四)中的"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想了解一下在39號令中第十四條(四)中的"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是什么意思?因為化學的檢測項目很多都是對樣品進行前期處理的,前期處理后樣品一定會改變其原有狀態!也就是化學分析有很多需要預處理的,包括溶解樣品、稀釋樣品等等!外部物理狀態改變但本質不變。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您提出的“樣品進行前期處理”應按照其檢驗檢測項目涉及的有關標準或規定開展檢驗檢測活動,與《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并不沖突。
16 企業未做標準變更?
網友提問:
企業未做標準變更,出具報告依然采用作廢標準,如何定性?如果未做標準變更,直接按新標準出具報告又怎么定性?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上面說的兩種情況可以分別從資質認定和報告兩個方面考慮:資質認定方面是標準變更的問題,報告方面有兩個法條可以考慮,分別為第十三條第(三)項對應處罰條款第二十六條,但前提是數據結果存在錯誤或者無法復核;所以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檢驗檢測的,更具有適用性。
17 關于總局39號令中“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規定的相關問題
網友提問:
請問:《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中“未經檢定”,是否包括“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行為?如果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校準,執法部門應依據《計量法》對機構處罰,還是依據該《辦法》對機構處罰?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僅對“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校準”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調整范疇。
18 資質認定標志?
網友提問:
我公司為母公司下屬的100%控股獨立法人公司,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檢測業務,是否屬于利益相關方?是否能出具CMA檢測報告?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19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與國認實〔2018〕12號處罰不同?
網友提問: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國家認監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的通知》國認實〔2018〕12號文規定:“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兩者不一致,以哪個為準?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后,國認實〔2018〕12號文是否仍然有效?謝謝!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20 CNAS標識是否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網友提問:
您好,我是從事招投標業務的人員,因為很多招標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標識的第三方權威檢測報告”,此選項可能排斥了潛在的供應商,具體情況要看CMA、CNAS標識是否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所以想問下CMA、CNAS標識是否屬于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復:
您好。根據《檢驗檢測機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CMA)。資質認定是行政許可,具有強制性,而CNAS認可是機構自愿行為。企業實驗室僅獲得CNAS認可證書,不能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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