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讀|新《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相關規定條款
2023-08-18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23年6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1號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同級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推動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六條 在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標準的基礎上,鼓勵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通過應用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團體標準等促進食用農產品高質量發展。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交叉污染。
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鼓勵采用凈菜上市、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八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九條 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主動加強對采購渠道的審核管理,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除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出-具的承諾達標合格證外,自檢合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也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的產品質量合格憑證。
第十七條 接受銷售者委托貯存食用農產品的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貯存過程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有關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
?。ㄎ澹┵A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開辦者還應當履行抽樣檢驗、統一銷售憑證格式以及監督入場銷售者開具銷售憑證等管理義務。
第二十三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對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查驗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查驗并留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入場日期等信息。
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第二十五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場內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采取快速檢測的,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
第二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本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市場自查結果、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等信息。
公布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信息應當包括檢驗項目和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四)檢查集中交易市場抽樣檢驗情況;
(六)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抽查人對快速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結論仍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通報所在地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一)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ǘ┏兄Z達標合格證存在虛假信息;
?。ㄈ└骄叱兄Z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
(四)其他有關承諾達標合格證違法違規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時追查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并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要求查驗入場銷售者和入場食用農產品的相關憑證信息,允許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或者對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未經抽樣檢驗合格即允許入場銷售的。
第四十六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抽檢發現場內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未按要求處理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
即食食用農產品,指以生鮮食用農產品為原料,經過清洗、去皮、切割等簡單加工后,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等集中零售市場)。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指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提供場地、設施、服務以及日常管理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指通過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個人或者企業,既包括通過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入場銷售者,也包括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經營者。
第五十條 食品攤販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具體管理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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